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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法制網訊 記者吳亞東 通訊員鐘蘭芳 近日,福建省福安縣法院受理了一起奇怪的案件:年近五旬的林大媽第一次來到法院,就要狀告自己的女兒和女婿。
  2012年,林大媽的女兒沈某未經其同意,就取走了她名下的定期存款2萬元。同年10月19日,沈某又取走林大媽信用社活期賬戶上的1.3萬元,並於同月21日轉賬8.7萬元到其丈夫周某的賬上。林大媽認為這12萬存款系她的個人合法財產,請求法院判決她的女兒女婿返還不當得利12萬元。
  沈某卻對此感到很委屈,她告訴法官,父親在45歲時就喪失勞動能力,家中的經濟收入主要是靠她賺取。她承認取走了母親10萬元的活期存款,但這是其寄存在母親處的款項,現在她只是取回自己的存款,況且存摺是母親交給她,也是母親告訴她密碼的,所以她的行為不構成不當得利。定期存款的2萬元是她與母親一起去取的款,但她取出該款項後,已拿出現金返還給母親了。因此,請求法院駁回母親的訴訟請求。
  福安法院認為,被告沈某認為定期存款的2萬元已返回原告,其他的10萬元也均是其個人財產,但所提供的證據均不足以證明其主張,因此依法判決被告沈某應於判決生效十日返還原告2萬元;被告沈某、周某應於判決生效十日內返還原告10萬元。
  福安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後,林大媽的女兒女婿均不服,提出上訴。寧德中院作出終審判決,維持原判。  (原標題:女兒取走母親12萬存款 母親將其告上法庭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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